服務范圍
醫(yī)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咨詢服務返回首頁
(一)形式審查:受理部門對申辦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退還證明材料原件,留存復印件。并根據(jù)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。
1、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,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,發(fā)給《不予受理通知書》,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;
2、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,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錯誤;
3、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(fā)給申辦人《補正材料通知書》,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;
4、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補正材料的,發(fā)給申辦人《受理通知書》,《受理通知書》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。
(二)
內容審查:審批機關對受理部門轉交的申辦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在受理后的10日內完成實質性內容審查,申報資料內容不符合規(guī)定要求的發(fā)給申辦人《審查內容修正
通知書》,一次性告知內容審查需要修正的內容,同時計時暫停。申辦人按要求修正材料,內容審查合格后,在《審查內容修正通知書》中注明日期并計時恢復,同
時進入現(xiàn)場審查、資料審批階段。內容審查一次性通過的直接進入現(xiàn)場審查、資料審批階段。
(三) 現(xiàn)場審查、資料審批:內容審查合格后審批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(xiàn)場審查、資料審批并作出是否核發(fā)《醫(yī)療器械經營企業(yè)許可證》的決定。認為不符合要求的,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。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。